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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
各省,自治区,直辖市,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,国家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为促进节能环保,经国务院批准,自2015 年2 月1 日起对电池,涂料征收消费税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一,将电池,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(具体税目注释见附件),在生产,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,适用税率均为4% 。二,对无汞原电池,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(又名“ 氢镍蓄电池” 或“ 镍氢蓄电池”),锂原电池,锂离子蓄电池,太阳能电池,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2015年12 月31日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; 自2016 年1 月1
日起,对铅蓄电池按4%税率征收消费税。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(挥发性有机化合物,VOC)含量低于420 克/ 升(含)的涂料免征消费税。三,除上述规定外,电池,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”,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”等相关规定执行附件1 :电池税目征收范围注释附件2 :涂料税目征收范围注释
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
2015 年1 月26 日